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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6:10:08
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2]。
直接民主制是最接近同一性原则的政治形式。正如教皇是基督的在世代表一样,领袖是那个拟制的作为政治统一体的人民的具体化身,是政治统一体的真正代表,人民的同质性和同一性内在于领袖身上,领袖永无谬误,亦如教皇永无谬误,施米特在这里找到了同一性与代表的辩证统一。
32 自启蒙运动时起,自然科学的理性主义一直主宰人们的头脑,对政治问题的科学思考一拨又一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只是这类思考中的一个极端例子。13因此,同一性是靠同质性而非实际的在场来保证的,姑且不要说几乎不可能所有人都同时在场,即便都能同时在场,也不能保证具有完全一致的意见。对于施米特来说,秘密投票和党派政治的发展,使得议会成为各种利益的代理机构,议员不再是全体人民的理性或教养的代表,而是各种利益团体的代理人,议会不再是理性辩论的公开场所,而是各种利益讨价还价的藏污纳垢之地。财产取代了教养,利益取代了理性,现代议会制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倾覆,而这一切都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民众对利益的无止境追求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冲动,破坏了议会制的思想基础:辩论和公开性。代表观念的基础是,相对于以某种方式共同生活的人群的具体自然生存而言,一个作为政治统一体而生存的民族具有更高的、被提升了的、更集中的存在。
就在施米特试图抓住纳粹党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时,就在他试图成为纳粹党的精神导师时,他不但不被纳粹党所接受,反而受到党卫军和《黑衣军团》的无情抨击,被纳粹党抛弃。代表的概念包含着人们至今仍未充分理解的更为深层的问题。今天,我国高等院校鼓励本科生选修其它学科的课程和学位,这无疑是必要的,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朱苏力教授指出:一个学者如果忘记了生活本身提出的问题,而沉溺于某个学科的现有的定理、概念、命题,那么就不仅丧失了社会责任感,而且丧失了真正的自我,也丧失了学术,这一观点是值得深思的。要改变这种现状的途径无他,只能借助研究者超越学科藩篱的实际行动,促成与其他学科的对话,积极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综合可用的学科知识和方法,以尽可能扩大学术眼界。且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在划分来看,这种知识体系也是与这种在历史中形成的学说体系相对应的。从今后的发展来看,法律经济学、法律伦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人类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宗教、法律的性别分析等甚至有分别成为独立学科的趋势。
清初颜李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李塨说:人,天所生也。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懂法律,而不了解其它社会知识的法律人是不成功的。
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经济全球化都使许多新的知识不断产生,任何学科都不可能有游离于其他学科之外单独存在。这也客观上要求法学对其它学科开放,打破学科划分疆界,法学要广泛汲取其他学科知识的观念和行动。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学内部各个领域之间森严壁垒,其实是法学发展的大碍。
我感到有些新奇,便向他介绍到:在中国,民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法学院教授一般是不能既讲行政法,又开民法课程的。很难想象,一个仅仅研究侵权责任法的学者能够很好回答合同与财产的侵害问题,因为,现实中大量的违约既构成侵权,而且又涉及到物权法上保护方法。一方面,任何一门社会科学都在致力于从某一个方面认识和解读人类的社会活动。其实,如果研究者有真挚的学术责任心和可能的学术能力,在学术研究中不难发现,在学科已然刚性区分的基础上,再将自己封闭在更狭小的学术空间中进行研究,总会有自缚手脚的感觉。
这也使得大量研究缺乏实证的支撑,并在说服力上有不少欠缺,甚至影响了整个法学学科的发展。而法学也可能与一些文艺、体育和卫生等各个领域发生知识的交流与融合,并形成所谓的卫生法、药品法、体育法、金融法等研究课题。
法学与其它知识,以及法学内部的知识融合,不仅会给法学研究带来新的生命力,也将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如果学生仅仅将获得多个学位作为目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如何融会掌握和贯通各个学科的知识,学会运用各个学科的方法,并培养综合运用各种知识来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
例如,美国多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如科斯等人,其成就就在于从经济学角度提供社会政策建议。事实上,法学学科内部领域的划分本身主要是满足一种工具性和认识论需求,其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真理。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学学科内部以及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森严壁垒有很大的联系。这些领域的划分的确是有助于形成各领域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并有助于各领域学说的发展。问题在于,我们现在不少法律人将法学学科内部的划分当成一种真理,或者视为一种封闭性的知识。如果这些子领域的划分变成一种僵化的界限,则将同样带来前述问题。
饭碗法学不仅仅阻碍个研究者去全面认识人类社会活动的机会,而且排除了法律人去培养自己跨学科认识能力的可能性。要达到知识融合的目的,各科学者绝对不能将自己学科知识视为饭碗和私域,以限制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
十多年后,我浏览雷可夫教授的个人网页,发现他仍然开设这两门课程。如果仅仅从某一个方面去认识该活动,那么,该方面知识本身的局限性将导致认识结论的片面性。
甚至有人演变成了饭碗法学理论,认为教民法的人不能染指行政法,行政法教授也不能把手伸到民法领域。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各种学科划分使得教学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单一性。
十多年前,我在哈佛法学院作富布莱特访问学者时,发现雷可夫教授(Todd D. Rakoff)同时讲授合同法和行政法。比如说,一个公司的法务经理,如果他仅仅懂法律而不懂会计,他常常遇到许多的麻烦,他不知道合同中涉及的财务安排是否正确,而且对财务的监督就很难进行,因为他无法看懂公司的财务报表。一旦如此,就不如挣脱学科束缚,以学术为公器,跨学科或交叉学科来研究法律现象。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要真正深入研究社会现象,把握人类活动的规律,并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行为规范,仅仅靠法学自身的知识是不够的,而必须要充分利用其它学科研究者所积累的人类智慧,吸纳其他学科认识人类活动的方法和知识。
更值得重视的是,今天法学院的法学领域的划分,不仅仅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大领域的划分,而且在各领域内部也存在子领域的划分,如民法领域中的民法基本理论、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划分。因此,要选择一种最优的法律治理方法,有赖于对整个民法体系化知识的建立,并同样需要借助体系思考的方法。
再如,法社会学是在19世纪末期兴起于欧洲大陆,并随后在北美地区逐渐扩展的一门社会科学。再如,在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全球变暖、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问题,需要综合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知识。
在研究的实践操作中,由于法学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数据分析知识,或者难以掌握定量分析的技巧,或者不能妥当处理定量和定性分析之间的关系,导致对某些具体问题的探讨,不仅没有正常的说服力,反而会出现明显的瑕疵和缺漏。从另一层面上讲,通过学术研究来深入认识、反映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际上体现的是对人的终极关怀。
这在我国其它高校也很普遍。经后人考证,亚当.斯密仅仅在《国富论》一书中有限的地方采用了看不见的手(invisiable hand)这一词汇。因此,通过发展不同的法学领域,也有助于推进各领域的制度建设。但在我国,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交往甚少,法学界也很少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探究法律现象。
其实,从法学学科内容知识划分的形成历史来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学领域并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法律人为了更有效率的认识和组织法学知识而人为创造。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的,要妥当理解这一对象,就必须打破学科分立,通过各学科知识的融合来反映社会真实问题、满足社会真实需要,最终促成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这正是知识融合的根本意义。
这就阻碍了学生去全方位认识我们的社会。雷可夫教授实际上指出了法学内容知识结构划分的问题。
例如,属于人之终极关怀的还有犯罪人的保护、死刑存废等问题,要妥当处理它们,需要综合心理学、社会学、民俗学、刑法学等学科知识。作为主体,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其核心所指当然是人,就此来讲,无论哪门社会科学,都不能脱离对人的研究,法学也不能例外。